![]() |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但監護、看護人與被監護、被看護人不具有家庭成員的關系,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需要被監護、看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人的人身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患病的人是指患有疾病需要專人護理照料的公民;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所謂虐待,是指以脅迫的方式控制另一個人的一種行為模式,從而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和心理上的恐懼,它使別人不能做她想做的事,或強迫他以不情愿的方去做事。就虐待的行為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就虐待的內容而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就虐待的時間而言,虐待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偶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體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所謂看護,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進行護理和照料。 所謂“情節惡劣”,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界定。實踐中應結合虐待手段、被害人生理和精神狀況綜合進行考慮.。一般是指行為人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虐待頻率高、屢教不改、精神抑郁等。 因虐待被監護、看護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適用想象競合犯的一般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義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認定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立案標準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量刑標準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量刑情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組織賣淫罪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窩藏、包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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