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刑訊逼供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立案標準: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對五人以上刑訊逼供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三)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對七人以上刑訊逼供的; 3、致使無辜的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刑訊逼供罪定義 ●刑訊逼供罪構成要件 ●刑訊逼供罪認定 ●刑訊逼供罪立案標準 ●刑訊逼供罪量刑情節 ●刑訊逼供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代替考試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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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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