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刑訊逼供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 ●刑訊逼供罪定義 ●刑訊逼供罪認定 ●刑訊逼供罪立案標準 ●刑訊逼供罪量刑標準 ●刑訊逼供罪量刑情節 ●刑訊逼供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代替考試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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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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