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法〔2001〕8號) 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前提是“違法”,但不存在關系人問題,只是在放貸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因此出現重大損失的后果才構成犯罪。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本罪行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職守”定罪處罰,由于銀行體制變化和加強金融從業人員的制約需要,設立本罪更為科學。。 ●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義 ●違法發放貸款罪構成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認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 ●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 ●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危險作業罪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單位行賄罪 ·虛開發票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 ·騙購外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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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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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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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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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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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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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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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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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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