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定義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構成要件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認定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量刑情節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搶劫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間諜罪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違令作戰消極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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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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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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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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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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