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定義: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構成要件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認定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量刑標準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量刑情節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搶劫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間諜罪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違令作戰消極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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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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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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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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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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