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定義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認定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標準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情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故意殺人罪 ·遺失武器裝備罪 |
![]()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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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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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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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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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小東 律師 |
副主任 |
1385178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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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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