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于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于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后,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準拆借資金等。。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定義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認定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量刑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量刑情節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破壞監管秩序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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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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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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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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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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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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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力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5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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