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對于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能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 犯罪分子沒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所謂案件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對于有特殊情況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減輕處罰的特殊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如果對于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必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國外故意犯罪能否成為累犯? 在國外故意犯罪,在國內又犯應判徒刑以上的犯罪人能否成為累犯? 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此問題的通說認為,中國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是指在我國的有罪判決和刑罰執行。因而在外國受過刑罰的人,不等于曾受我國的有罪判決和刑罰執行,所以前罪如果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并實際執行的,之后又在法定期限內在我國犯罪的,不能與后罪一起而構成累犯。[基本理由是:“外國法院之裁定對于本國并無判力,不足為累犯加重之基礎。”因而外國法院的審判,不認為是成立 ·累犯制度設立的現實基礎 中國累犯制度的最早淵源,是虞舜中期后《尚書•舜典》中記載的“怙終賊刑”。虞舜中期前,由于當時的刑罰體系以死刑和剜目、截足為中心,犯罪者多被判死刑或剜目、截足,被判死刑者當然不可能重新犯罪,處剜目、截足者由于生理的限制基本上也喪失了重新犯罪能力,重復犯罪現象基本沒有或甚少,因而在當時就無從規定累犯制度。及至虞舜中期以后,皋陶改革刑制,廢除由死刑、剜目和截足組成的刑罰體系,重復犯罪現象逐漸出現并增多,始才有《尚書•舜典》 ·對累犯從重處罰的原理 1、人身危險性說 該說認為,累犯與初犯相比,其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并無不同,因而從社會危害性上無從說明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罰后,國家和社會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惡向善,然而竟然違背了社會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說明累犯者較初犯者具有更強的人身危險性,基于特別預防的原理,自然規定較嚴重的法律后果。 如我國有學者認為,犯罪人在一定時間內又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這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大,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才能有效對他 ·未成年人再犯不宜成立累犯 我國現行累犯制度,從罪行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等方面來限定累犯的范圍,并未對累犯的適格主體作特殊要求,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累犯,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筆者認為,這與立法原意相去甚遠,也與刑法所體現出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整體精神相違背。 1.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來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罰處罰后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終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和控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