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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解除條件都有哪些 收養關系解除條件都有哪些收養關系的解除應依照《收養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2、在被收養人成年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征得本人同意。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4、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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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多少周歲之后是成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多少周歲之后是成年《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我國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一般具體年齡以身份證上的日期為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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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的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的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一規定是對違約及違約責任的最為基本的概括性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以下幾點:(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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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罪自首的認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鮮的事,按理應是我國自首制度的傳統內容。《唐律。例律》規定:“因問所駭之事,而別言余罪;亦如之?!蔽覈锩ㄖ剖飞媳阌小耙蛔锛劝l覺,而自首未發覺余罪者,得減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規定(《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但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典對此不作規定,使之成為刑法學界與司法實踐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現行刑法為了彌補其不足,擴大自首范圍,將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交待未被發覺的罪行明確規定為“以自首論”。從而使在刑法學界長期有不同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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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債務補充協議怎么寫? 離婚后債務補充協議怎么寫?一、離婚后債務補充協議怎么寫?離婚后債務補充協議在書寫時需要明確該債務具體由夫妻哪一方承擔,具體的補充協議內容如下: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