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簽訂勞動合同謹防落入六大陷阱 春節一過,有很多人重新選擇了工作單位,需要簽勞動合同;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此間法律部門提醒廣大從業者,謹防一些用工單位在勞動合同方面布設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條款中處處體現“我說了算”,令求職者處于被動從屬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時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見于民營企業,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問題 一對用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勞動者在訂立聘用合同之前應對用人單位的資格進行較為詳細的了解和分析,包括了解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是否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備的生產經營條件,其經營項目是否合法,信用狀況是否良好等等。二簽訂書面的聘用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根據《勞動法》的要求,凡是勞動合同都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因此,勞動者在被用工者聘用時,應當主動要求與其簽訂 ·求職簽合同,哪些條款要盯緊?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武器,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之一,求職者應對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條款仔細推敲,這些條款包括限制性條款、試用期條款、違約條款、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 限制性條款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是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單位在就業關系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片面強化勞動者義務、回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等。勞動者應當全面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 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包括: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 ·勞動合同訂立的技巧 所謂勞動合同,是契約的一種,既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合意,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如實、全面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武器,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簽訂一份明確完整、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都很重要。1、限制性條款: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系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