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男方婚前全款買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離婚怎么分割 案涉房屋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登記于雙方名下,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案涉車位一個,故上述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結合男方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并不是絕對地對半分割。 ·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愿按離婚協議約定,另一方能否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實踐中,經常出現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屋的情形。對此,贈與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贈與方的觀點是不對的。其理由在于,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 ·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另一方是否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是由我國原婚姻法婚姻無效事由的規定演化而來,它將“重大疾病”列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而民法典對何謂“重大疾病”并無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多結合我國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予以綜合認定。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 ·婚內贈與情人財物離婚后前妻要求返還,支持一半還是全部 首先一方與情人這種特定關系違背了善良風俗,背棄了社會公德;其次,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贈送財產的行為均發生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的贈與行為無效。關于返還財產的數額,應將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賬進行核減,計算出實際轉賬數額,包括一些有特殊含義的數額,也應一并進行返還 ·空置的房屋是否可以不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用性特點,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這些是物業公司為所有業主提供的服務,并非是針對一個人的。所以,即使房子空著沒有住,但依然是享受了物業服務的,理應繳納相應的物業費。也有部分城市出臺了空置房屋減免部分物業費的相關規定,如房屋空置只需要繳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