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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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解讀——修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了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權,即對著作權人創作的,已發表或者沒有發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權利,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不僅體現在對創作作品的立意、觀念和文字上的修改,還體現在對已發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諸方面。 修改權產生于創作作品之時,滅失于著作權人死亡之時。著作權人生前未對繼承人、受贈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權的修改 ·權利解讀——發表權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發表權,是著作權人完成創作后,決定是否將自己的創作公諸于眾,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將作品公諸于眾的權利,該項權利是作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最基礎的權利,確保著作權人的這項權利,就是依法保障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如果著作權人決定不發表該著作,也不委托他人發表,不許可他人使用,著作人的人身 ·權利解讀——署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指出“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換言之,即是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稱的權利,作者是公民的,還可以注明自己的筆名。 署名權是確認該作品的作者的具體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據,它除了向公眾表明該作品的所有權歸何人所有外,也向公眾承諾該創作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人。   ·訴前應注意收集哪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釋對可以用哪些證據確定權利人,可以用哪些證據認定侵權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大家在向法律提起確權之訴或侵權之訴前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 (一)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二)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 ·發生著作權民事糾紛,到哪里打官司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專利糾紛案件以及本轄區內影響重大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而著作權糾紛案件一直不屬于中級法院一審管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釋,從2002年10月15日起,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已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因在此之前部門基層法院已經積累了相當的審判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經驗,因此該解釋同時還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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