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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分別居住在大陸和臺灣,在臺灣一方回大陸后怎樣才能恢復夫妻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中規定:“對已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不論是單方訴訟,還是雙方訴訟,也不論對方是否接到判決書,法院的判決都是有效的。如果雙方均未再婚,現在請求恢復夫妻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來的判決,宣告婚姻關系恢復。但經判決離婚后,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經離婚或者已經死亡,現在雙方要求恢復夫妻關系,應當到有關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再婚配偶還健在,必須在辦理 ·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復婚的規定 離婚后又申請復婚,應按結婚的規定辦理。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按下列情況處理:一、如果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應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二、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三、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我國人民法院承認裁定其效力,但必須 ·大陸居民與臺灣地區居民的離婚登記 大陸居民與臺灣地區居民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是依法在大陸締結的,雙方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一、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1、居民身份證;2、戶口簿(戶籍證明);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5、結婚證。二、申請離婚登記的臺灣地區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臺灣地區居 ·臺灣地區居民離婚證明的認定 大陸公民與臺灣地區公民在大陸申請結婚,如果臺灣地區公民出具的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文件中有證明其離過婚的離婚證明,其離婚證明應當是:一、離婚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如果離婚的一方是大陸公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應申請當地人民法院裁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二、離婚證明系外國登記離婚證書,該離婚證書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該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方 ·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程序 中國公民在外國申請離婚,申請中國人民法院承認其離婚判決的效力,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人民法院只能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作出認定,判決中關于夫妻財產的分割、生活費用的負擔、子女撫養方面的判決不應在申請范圍之內,人民法院亦不對此作出承認的認定。一、請應提交的文件及內容:(一)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二)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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