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登記在子女名下,由父母出資修建的房屋,所有權應如何認定? 雖然案涉房屋系由父母出資修建,但建成后即依據父母等人簽訂的分房協議的約定,初始登記在子女名下至今。案涉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亦載明案涉房屋為子女單獨所有。雖然父母舉示了案涉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賃合同、水電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等,擬證明父母為案涉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但案涉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父母與子女雙方之間存在親密的親屬關系,不能完全排除家庭成員之間代為經營、管理不動產的可能性,父母使用、經營、管理案涉房屋的行為,不足以否定關于子女為案涉房屋所有權人 ·購房人僅憑簽訂合同以及付清房款,能否排除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據此,購房人雖然已 ·轉讓未實繳注冊資本公司的股權,轉讓人能否免責? 股東在認繳期限內未(完全)繳納出資不屬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認繳的股份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負有期限利益的債務,當股權轉讓得到公司認可情況下,視為公司同意債務轉移,出讓人退出出資關系,不再承擔出資義務,除非有證據證明其系惡意轉讓以逃避該出資義務。法律并不限制合法轉讓股權,而是僅僅限制惡意轉讓股權以逃廢出資義務的情形,如股權轉讓前已經資不抵債,股權轉讓后立馬人去樓空,受讓人也沒有繼續經營和承擔債務的能力,直接損害公司責任財產以及公司 ·結婚時隱瞞患有精神疾病,婚姻關系是否可以撤銷 擬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前應如實告知自身健康狀況。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 ·物業能否禁止無車位業主在小區內長期停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如果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應當事先與物業公司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業主既未購買停車位也未交納相應的場地使用費,同時未經協商允許,便要求物業允許其車輛進出小區停放,是沒有依據的。物業禁止未購買、租賃停車位業主的車輛停放小區,很多業主認為物業沒有權利禁止其車輛進出小區。但是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物業、業主均應認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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