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9)11號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級人民法院已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分級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現予公布如下: 廣東省 一、基層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廣州、深圳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案件,30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 2.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所轄的基本法院 ·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管轄范圍劃分規定 (1999年8月26日分院檢察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通過)第一條為了貫徹“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工作方針,明確分工,理順關系,加強組織指揮,搞好協調配合,加大查處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力度,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有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管轄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分院直接辦理下列單位(部門)發生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一)局屬單位(部門)處級干部案件;(二)局機關行政 ·公安機關的級別管轄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我國法律對涉港澳案件的管轄有何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第5款規定,港澳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物均不在內地的,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 ·幾種特殊案件的審判管轄 值得注意的特殊案件管轄權問題有: 1、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這類案件,由被告人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