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6日分院檢察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工作方針,明確分工,理順關系,加強組織指揮,搞好協調配合,加大查處貪污、賄賂、“侵 權”、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力度,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有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
管轄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分院直接辦理下列單位(部門)發生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
(一)局屬單位(部門)處級干部案件;
(二)局機關行政和黨群各部門(含附屬單位,開發處、集經處的直屬公司。詳見附件。)中從事公務人員案件;
(三)公安局,中級法院,柳州、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工作人員案件;
(四)局機關黨群組織直接領導的各協會、各中心、監理公司、科研所、計量所、勘測設計院、工務勘測設計所、局黨校、報社、有線電視臺等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案件;
(五)審計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桂林干休所等其他
單位從事公務人員案件。
第三條 柳州院直接辦理黎塘以北,南寧院直接辦理黎塘以南(含黎塘)除分院
管轄范圍外的局屬各單位、公司中從事公務人員職務犯罪的案件。
對局屬各單位駐外的分支或派出機構以及其他臨時機構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由單位駐地有
管轄權的檢察院
管轄。
第四條 必要時,分院可以直接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基層院
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分院
管轄的案件交由基層院偵查;基層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分院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分院。
第五條 對
管轄不明的案件,在協商
管轄的基礎上,由分院確定;對于兩基層院均有權
管轄或者需要改變
管轄或者改變
管轄更為適宜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由分院指定
管轄。
第六條 所屬單位、群眾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各院應認真接待,做好筆錄,逐件登記,經案件協調小組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按照案件
管轄范圍,及時將案件線索材料移送有
管轄權的檢察院處理。
對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各院在辦案中牽出不屬自己
管轄的案件線索,都應報告分院,由分院檢察長按照有關原則確定辦案單位。但對需要及時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
涉及局管外案件線索,由分院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
管轄。
第七條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要求,凡處級干部要案線索一律由分院管理,嚴格保密制度,并按規定層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八條 本規定未明確或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不一致的,按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分院檢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