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y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y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減刑的程序 根據(jù)刑法第79條的規(guī)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原判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其中無期徒刑犯的減刑建議書由所在監(jiān)獄、勞改隊提出,需先報省級司法廳(局)審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減刑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 ·緩刑犯減刑應由哪一級單位申報? 緩刑不是一種單獨的刑種,僅是刑罰具體運用中的一項制度,對緩刑犯減刑是減輕原來所判處的刑罰,同時相應縮減其緩刑考驗期。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12日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緩刑犯減刑應由哪級單位申報的電話答復》中指出,緩刑犯的減刑,應由負責對其考察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經公安機關審查后,提請當?shù)兀ň徯炭疾斓兀┤嗣穹ㄔ阂婪ú枚āF渲信刑幘幸坌婢徯痰挠僧數(shù)鼗鶎尤嗣穹ㄔ翰枚ǎ刑帲衬暌韵掠衅谕叫绦婢徯痰模僧數(shù)刂屑壢嗣?br>·不該忽視緩刑犯的減刑 司法實踐中,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很少適用減刑,原因:一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我國刑法在緩刑與減刑章節(jié)中均沒有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予以減刑的明確規(guī)定,“兩高”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二是認識不相一致。有人認為,緩刑是一種附條件地暫緩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制度,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原本就在社會上執(zhí)行刑罰,減與不減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待遇并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故無須對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減刑。三是操作上有難度。在操作過程中執(zhí)法部門不能形成統(tǒng)一意見,難以實施。 筆者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 ·減刑的限度與幅度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于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fā)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根據(jù)刑法第78條的規(guī)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