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租戶疏忽引發火災,房東是否要擔責 房屋“一改多”改造后再出租,會導致租戶居住擁擠、出入通道狹窄、消防設施缺乏等問題,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房主需面臨因違規改建導致的行政處罰。此外,房東因對于損失擴大具有過錯,需要自行負擔部分損失后果,且需對其他租戶、鄰居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房屋所有人,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出租、管理房屋,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因小失 ·保證期間的約定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能夠受到強有力的擔保,往往會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內容,該內容屬于無期限的保證,不適當地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應視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二年,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員工入職提交了假學歷,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在勞動合同或錄用通知書、入職登記表等任一中明確,什么樣的學歷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如提供虛假學歷,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即可。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約定“經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的條款,只有兩方簽字是否成立與生效 雖然協議約定“經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約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條款均需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結算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成立并生效,擔保人未簽字蓋章只產生擔保條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響主合同條款的成立生效。債務人主張擔保人未簽章導致合同全部條款不生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債權人在抵押財產兩次流拍后拒絕抵債,是否可申請拍賣債務人其他財產? 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貸款,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及其他屬于債務人名下但未被抵押的財產,在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案涉抵押財產兩次流拍后又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債的,當然可以重新申請法院拍賣被查封的其他屬于債務人名下但未被抵押的財產。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