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如何理解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無司法解釋或相關規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款明確、簡練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樣,規定了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前提條件,并未再加別的限制,清楚地表現了“另有除正在偵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義,而未要求該“重要罪行”是與正在偵查的犯罪不同種的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后往往可能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交代而被偵查出來的新的犯罪,對于這種新發現的犯罪來說,偵查工作又開始了一個 ·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重刑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再度延長 第一百二十七條(重刑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再度延長)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檢察院刑訴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后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重大復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一百二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后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檢察脘刑訴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 ·偵查羈押的一般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第二百二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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