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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假如購房人因賣房人違約而遭遇限購政策,能否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由于買房人因為政策被認定為限購對象,不具備購房的主體資格。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繼續履行,應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過,結合雙方履約情況分析,買房人作為守約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賣方也依約履行,雙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臺前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目的就能夠實現。因此 ·騎車下班途中摔傷是否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屬于上述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因此若騎車下班途中摔傷,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為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那么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父母給婚后子女購房等出資行為性質的如何認定認定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子女只需被動消極接受贈與財產,無須作出其他積極行為。而借貸合同是雙務合同,借貸人要承擔返還借款的積極行為義務。故當出資行為性質不明時,將出資為借貸的證明責任分配給父母一方比將出資為贈與的證明責任分配給子女一方更符合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應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此種認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出借車輛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的責任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可知下列四種情形屬于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配偶有數次還款行為,能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以其個人名義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債權人)僅以借款人配偶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該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系,在出借人(債權人)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關于案涉借款債務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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