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
合同是單務
合同,子女只需被動消極接受贈與財產,無須作出其他積極行為。而借貸
合同是雙務
合同,借貸人要承擔返還借款的積極行為義務。故當出資行為性質不明時,將出資為借貸的證明責任分配給父母一方比將出資為贈與的證明責任分配給子女一方更符合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應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此種認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是一致的。
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有約定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對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此外,父母主張為
民間借貸的,應由其承擔證明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明責任,如果有關借貸的舉證不充分,則應認定該出資為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