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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合同詐騙罪成立后合同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二、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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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疫情期間算曠工嗎? 員工在疫情期間算曠工嗎?因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假,并不算曠工處理。依據我國相法律的規定,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屬于曠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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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承諾不繳社保,單位不繳算不算違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相對來說,用人單位是占主導地位的,一般處于強勢,而勞動者處于被動地位,相對弱勢。《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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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補充協議是什么意思 合同補充協議是什么意思合同的“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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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價格欺詐怎么賠償? 商場價格欺詐怎么賠償?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會受到他人實施欺詐行為的侵害,觸犯此種法律規范的主體有單位、個人以及法人機構等等,最為常見的是商場價格的欺詐,此時受害者是可以要求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的,根據具體法律的規定,商場價格欺詐怎么賠償?一、商場價格欺詐怎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