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成立后
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成立后
合同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二、
合同詐騙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
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案件中當事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騙錢,既然
合同是無效的,不履行這種
合同更不存在著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如果以詐騙為手段簽訂
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相關的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還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