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人應遵守哪些規定?違反規定有哪些后果?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 ·審判階段如何正確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強制措施。正確使用取保候審不僅能提高審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防止超期羈押,而且能夠通過正確處理這一常見的訴訟問題,實現司法程序公正、實體公正。 一、明確取保候審在審判實務中的意義。 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在偵察、起訴、審判各階段中,都面臨正確適用這一強制措施問題,取保候審的性質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 ·拘留的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執行程序中拘留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規定比較籠統,而最高院對拘留問題也沒有作出相對具體的司法解釋,因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時存在很多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淡漠了人權保護,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 那么我們怎樣才能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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