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信用證單據的銀行處理規則 信用證業務最大的特點之一在于它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即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也就是說,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受益人與有關銀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關系。《UCP400》對開證行處理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時間作了兩項規定:第16條c款規定,開證行應在合理時間內審核單據并決定接受或拒受單據;第16條d款又規定,如果 ·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開證申請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是進口商。在信用證上往往稱為開證人。開證人是國際支付關系中的債務人。開證申請人是開證申請人以訂立承攬契約為目的的要約,其主要內容是請求銀行在特定條件下代付貨款收取單據,它是構成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法律關系的基礎,開證申請書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代理權限的人填制。若無本人簽字或由無代理權人簽字,則不生法律效力。簽字人應負無權代理責任。開證申請書一旦經銀行承諾,即成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的契約文件,具有法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區別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 ·進口押匯的法律糾紛處理 進口押匯的需要來自于以信用證作為貿易融資方式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即在整個國際商業交易中,各方都能使用銀行的信用而無需自掏腰包,在使各方的利益獲得充分保護的同時也使各方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具體而言,在進口押匯環節,在開證行對外兌付信用證從而控制了單據以后,如果開證申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向銀行付款贖單,如果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都同意繼續使用開證行的融資,則雙方就會進而轉做進口押匯,開證行將提供給開證申請人一段額外的短期融資,這要比原來的開證申請時的 ·國際托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現行的《托收統一規則》是從1956年、1967年《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發展而來。原規則的定義部分規定“有關各方當事人是指委托銀行進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銀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辦理承兌或托收商業單據的代理行(即代收行)。”第十六條規定“銀行為了實現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銀行的服務時,其費用與風險應由委托人負擔。”“銀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兌國家內的代理行作為代收行。”“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權通過自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