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沖突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進行的預先處分,并于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依照遺囑所進行的繼承,稱為遺囑繼承.民法上的遺囑主要是處分財產。實際生活中遺囑還可以處分其它事物,如是否開追悼會、遺體或骨灰如何處理等,但這些遺囑不是繼承法調整的對象,盡管也應尊重,但卻不能說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或可以請求法律予以執行.遺囑訂立以后,能 ·遺產規劃的目的 遺產規劃:就是運用各種專業方法,充分運作經營、保護或轉移一個人的財產,根據權利人的意志,使遺產發揮最大效用。遺產規劃不是寫一份遺囑那么簡單,一個完善的遺產規劃能照顧到財產主人和主人之家人的需求,并且避免家族糾紛和沒有必要的稅費。遺產規劃目的是:1.在主人生活時,充分達到他的目的,譬如:準備子女教育基金、儲蓄退休金、儲蓄殘障金及喪失行為能力預作準備等。2.在主人過世候,遺產能以最大基數,遵照主人的意愿處分。很多人都有一個極 ·遺囑繼承誤區 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 ·哪些人需要遺囑信托? 需要遺囑信托的人群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1、欲立遺囑,但卻不知如何規劃的人; 2、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爭產,妥善照顧遺族的人。 ·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并未規定其他的執行人產生方式,根據實踐中的操作來看,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如下兩種方式確定: 第一,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或者在遺囑中委托第三人代為指定,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可以與遺囑執行人簽署委托協議; 第二,遺囑人未指定執行人、指定不明確或者指定的執行人拒絕執行的,由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