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進行的預先處分,并于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依照遺囑所進行的繼承,稱為遺囑繼承.
民法上的遺囑主要是處分財產。實際生活中遺囑還可以處分其它事物,如是否開追悼會、遺體或骨灰如何處理等,但這些遺囑不是繼承法調整的對象,盡管也應尊重,但卻不能說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或可以請求法律予以
執行.
遺囑訂立以后,能否發生立遺囑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涉及立遺囑實質方面的要件和形式方面的要件等許多問題。各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存在著很大差異.
遺囑的實質要件包括遺囑能力、遺囑內容及效力等。遺囑能力是指依法能夠制作有效的遺囑的能力.
遺囑的形式要件包括設立遺囑的方式和變更、撤銷遺囑的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了五種方式的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
由于各國法律對于遺囑繼承的規定不同,因而對于涉外遺囑繼承,是用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會產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結論,著就是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沖突,就需要確定涉外遺囑繼承的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