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購房是現代商品房購買主要方,實踐中常常出現買房人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交付了首期購房款后,銀行經過資信審查后以其種理由拒絕向買受人提供按揭貸的情況,這時房地產公司往往拒絕買受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拒絕退首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方式付款、因當事人—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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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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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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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碩士 執業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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