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微信聊天記錄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錄像及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其真實性,并主張該聊天記錄系經剪輯制作。雖然該證據并非通過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微信)體現,對方亦表示不認可真實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證證明該證據所展示的聊天內容非雙方實際發生。加之,考慮到聊天記錄系雙方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任一方均可方便確認聊天內容,在此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轉移至對方當事人,由其提供反駁證據。未能提供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應對該“微 ·股東收取公司轉賬的行為認定 否認公司法人格,須具備股東實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以及該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定要件。認定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公司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公司向股東的單筆轉賬行為尚不足以證明公司和股東構成人格混同。債權人亦未能舉證證明公司的該筆轉賬行為嚴重損害了其作為債權人的利益,故人民法院不得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徑行判令股東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 ·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財產的行為 1.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等六方面的因素。2.公司和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是否有財務記載是否定公司人格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有財務記載的情況下,則證明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借貸或者借用,股東與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反之,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財產,不作財務記載,可以證明公司人格不獨 ·PIP協議的合法性問題 PIP(績效改進計劃)目前被各類公司,特別是互聯網企業及外資企業廣泛應用于人力資源管理流程中,當員工出現不勝任工作的情況時,HR就會給他一份PIP計劃,如果PIP仍未通過(大概率是通不過的)就視為經培訓后不勝任工作,公司單方解除合同。但是,PIP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 ·下班去男友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算公司嗎? 不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職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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