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共飲參與人對其他共飲者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是否參與飲酒,以及飲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飲酒導致的危險,不僅是針對飲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針對社會公共安全。由于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產生一種在后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如果共飲者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又是有限的,因為共飲人的安全保障 ·相約游泳致人死亡,邀約者是否承擔責任 相約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泳行為的危險性也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因此受害者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游泳的提議者、主動邀約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父母作為監護人,未嚴格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買房送的綠地的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4條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可見,小區綠地屬建筑區劃內的公共部分,原則上由業主共有,單個業主一般不能通過協議方式享有綠地的專有權。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屬于個人”,“明示”必須符合以下二項要件:其一為綠地規劃必須經過規劃部門事先批準;其二為在銷售商品房時,其他業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綠地按照規劃和合同約定屬于業主個人專有。因此,消費者在購買 ·用人單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為由不發工資嗎? 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第二個月起支付生活費。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則不可適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頒布的《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村民在其宅基地獲得安置補償之外又繼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補償利益,是否違背一戶一宅? 在要求履行行政協議案件中,可將行政協議作為主要證據和依據進行審查。既要對行政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要與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進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協議存在重大、明顯違法,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相關條款才能確認無效,不作為履行行政協議的依據,否則應當認可行政協議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繼承其父母的補償安置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與其母親生前簽訂的案涉安置協議。案涉安置協議在簽訂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