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累犯在連續犯中的適用 連續犯是指連續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為人基于同一行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種罪名的犯罪。連續犯又有幾種情況:1、每一行為可以單獨構罪的;2、單個行為不構罪的,但這些行為的部分或總和構成犯罪的。對于前者情形適用累犯條款時,比較容易處理,按照連續犯第一次犯罪行為時間計算期限。但對于后者的期限計算,學術上也是有分歧的,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我們應按照后罪犯罪行為開始時間計算。另一種觀點便是我們應從可構成犯罪 ·累犯的適用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時間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累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2)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于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而累犯制度的設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為宗旨的,故不應也無必要設立過失犯罪的累犯 ·什么是一般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于一定期限內又犯一定罪的罪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構成一般累犯須具備3個條件: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二)前罪、后罪都應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三)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 ·單位是否適用累犯? 現行累犯制度,主要規定于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之中。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在刑法理論中,前者稱為一般累犯,后者稱為特殊累犯。 犯罪單位也許可以視為此累犯規定中的犯罪分子,但是作為犯罪分子的犯罪單位還不能構成此規定中的累犯,即不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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