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公平責任與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規定在《民法典》第6條,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筆者認為,公平責任與公平原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在于適用公平責任的目的在于實現公平原則,公平責任本身是公平原則在侵權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運用。同時在適用公平責任時可以運用公平原則以實現實質公平,例如已經確定要適用公平責任,但對于具體數額或者比例如何確定時,可以考慮運用公平原則來衡量。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適用范圍不同。公平原 ·約定投保金額與電子保單金額不一致的責任承擔 保險合同屬射幸合同,一旦投保金額出現誤差,保險事故發生時將對投保人造成重大損失,其通過保險分散風險的訂約目的也將落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協商確定的投保金額與電子保單中載明的實際投保金額不一致時,應依據締約過失責任的相關規定,確認各方對投保人因投保金額不足產生損失的分擔比例。 ·被掛靠人是否有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實際施工人借用被掛靠企業資質承包了案涉工程,無論從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案件實際情況來看,被掛靠方都有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突破合同相對性,系基于保護實際施工人權益的目的,該規定作為例外并不排除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張工程款的權利,同時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發包人的訴訟行為亦表明其認可被掛靠人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故被告靠人作為工程承包人,有權主張向發包人工程款。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滿足某種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當該條件成就時,能否不經通知對方即已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其意在強調,當事人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時,應當向對方發出通知,作出明確意思表示。該條雖未覆蓋約定自動解除條件的情形,但出于 ·旅游者在旅游景點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 通常情況下,旅游者在參團旅游過程中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倘若僅為產品瑕疵,旅游者可以要求與其存在買賣合同的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倘若為缺陷產品,并造成人身和其他財產損害,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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