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y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y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父母給婚后子女購房等出資行為性質的如何認定認定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子女只需被動消極接受贈與財產,無須作出其他積極行為。而借貸合同是雙務合同,借貸人要承擔返還借款的積極行為義務。故當出資行為性質不明時,將出資為借貸的證明責任分配給父母一方比將出資為贈與的證明責任分配給子女一方更符合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應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此種認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出借車輛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的責任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可知下列四種情形屬于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fā)生有過錯的: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配偶有數次還款行為,能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以其個人名義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債權人)僅以借款人配偶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該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lián)系,在出借人(債權人)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關于案涉借款債務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主張。 ·以物抵債協(xié)議未履行,債權人可否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 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可能構成債務更新,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于新債清償,同時存在新舊兩債。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如未約定消滅原有到期債務,則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而非原債權債務的消滅。在新債清償下,舊債務于新債務履行之前不消滅,舊債務和新債務處于銜接并存的狀態(tài);在新債務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畢后,因完成了債務清償義務,舊債務才歸于消滅。若新債務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何時起算?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進一步作了規(guī)定。其中,第10條規(guī)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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