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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繼承中,如何適用法律? 在涉外繼承中,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和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1、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7款的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中國公民繼承遺產時:(1)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外的不管不動產還是動產均適用外國法律;(2)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內,遺產在國外的,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3)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內的,則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4)如果被繼承人(必須外國人)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產都在我國境內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我國法律。 2、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外國公民繼承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范的行為。主要包括: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說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在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之中。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什么是行紀人介入權? 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托人的委托物。這就是通常說的行紀人的介入權,即行紀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托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與委托人之間直接訂立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的成立,一般認為介入是實施行紀行為的一種特殊方法,行紀人雖然實施介入到買賣合同中來,但依然是行紀人。 行紀合同的委托物必須是有市場價格的商品。這是介入權構成的要件。這一要件既是行紀人產生介入權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紀人是否在對委托人不利時實施介入以及行紀人實施介入對委托人不利時損害賠償的標準。行紀人所依據的價格應當明確,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人權。 既然行紀人仍然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人就應當按照行紀合同約定的報酬支付給行紀人,而不能以行紀人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為由,拒絕支付報酬。因 ·彩禮糾紛的注意事項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 ·離婚回遷房的分割原則 由于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多樣化,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離婚房改房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一種根據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屋,其價格與購房人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購買價格常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當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十分棘手。司法實踐中應考慮幾個原則: 第一,購房優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則。房改房不是單位分配給職工個人的、不屬職工個人的財產,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應是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對撫養子女方應給予照顧,條件基本相同時,應照顧女方。 第三,兼顧售房單位的利益原則。特別是部分產權房改房,單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優先回購權。 第四,房產分割的兩種主要方式:一是變賣分割法,可將房 ·發生醫療糾紛時應如何收集證據 患者一方為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立即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復印、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復印和封存的資料應當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理合法的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復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4、當患者死亡時,家屬應當理智地對待尸檢問題。對于死因不明或者對患者的死亡原因有異議時,應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主動提出尸檢要求,并積極配合進行尸檢,為之 ·房產贈與后又反悔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該條規定的意思就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 也就是說一方將自己婚前的房子贈與另一方時,必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贈與行為才生效,否則法律給予了贈與人法定撤銷權,贈與人享有隨時反悔的權利,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我國采取不動產登記制度,無論何種原因,房產物權均需要登記才產生效力。簽定贈與房產合同時,僅簽有協議未實際過戶的情況下,最終是否能真正得到房屋的物權,還不確定。只有辦理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后,才取得贈與房產的所有權。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 ·一方擅自處分、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是指一方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贈與、出賣、擔保。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利的,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效力應視具體情形而定: 1、一般情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效; 2、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的則有效。 如在我所律師所辦理的丈夫為小三購買房產的實際案例中,李女士發現其丈夫在外有外遇,并發現其丈夫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花費家中大部分財產為小三購買的一套房產,房產證已登記在小三名下,李女士得知后,對丈夫的背叛傷心欲絕,同時對今后的家庭生活充滿憂慮,不知道以后的生活怎么辦?孩子以后的生活和學業怎么辦?好在李女士沒有沉迷在痛苦中,而是向我所律師尋求幫助,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所律師接受委托后,詳細了解了李女士的案情,憑借高超的訴訟技巧和訴訟策略,最后成功 ·離婚時共同房產應如何分割? 首先,應當明確產權,即看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產證上是哪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婚后簽訂合同、支付房款(包括貸款)購買的房屋一般均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該房屋價值是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明確房屋價值,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雙方協商確定的房屋價值,一般法院不持異議;如果雙方對房屋的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么由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機構來評估房屋的價值,最終人民法院依據評估報告來確定房屋的價值。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最后,法院綜合雙方權利份額的大小、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子女撫養情況、折價款的支付能力等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房屋折價款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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