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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材料是家庭暴力的證據? (一)報過警,那么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并制作筆錄。 (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 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三)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就有原來的工作記錄。 (四)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尋求幫助的,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五)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 ·同居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同居關系雖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在同居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具體的分割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并照顧無過錯方。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同居財產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居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情況,同居糾紛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同居關系。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同居關系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同居關系,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結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離婚嗎?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及《婚姻法》中,并沒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結婚之條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內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間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調節增進夫妻感情,對于夫妻任何一方來說,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過性生活,就難以達不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結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顧,法律仍保護這種婚姻關系。但是,結婚時不知對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經過醫治無效,導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堅決要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這是符合《婚姻法》關于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法律規定的。當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結婚的情形,在配偶方明知又自愿結婚的,其婚姻關系依然受法律保護,但是鑒于生理缺陷會嚴重影響夫妻之間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在婚前應該勇敢的如實告知對方,給對方以選擇權。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重婚行為的認定標準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 ·離婚訴訟調解程序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 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于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 ·故意殺人罪的情節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不論是否達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行為人只要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三)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故意傷害罪的成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認定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后果嚴重的行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后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 ·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 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 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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