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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試用期是不是隨時辭職? 一、員工在試用期是不是隨時辭職?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試用期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 ·假釋期間犯罪構成累犯么 一、假釋期間犯罪構成累犯么在假釋考驗前內再犯新罪的,不能認定構成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因為累犯是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或者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以后方有可能構成累犯的,所以,即使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此時也不能認定為累犯。此時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二、假釋考驗期內要遵循哪些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 ·房屋在哪些情況是不可以轉租的(1)承租人拖欠租金 房屋在哪些情況是不可以轉租的(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3)預租的商品房;(4)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二、怎樣才能做到合法轉租?(1)從轉租的前提來講,轉租必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2)從轉租的客體上講,轉租的房屋是出租的房屋,它可以是承租房屋的全部,也可以是承租房屋的部分。(3)從轉租的收益來講,轉租人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是無疑的。但原出租人是否也必須在轉租中獲得收益這將視具體情形而定,原出租人可以從中獲取收益,但不是必須獲得收益。(4)轉租成立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5)從轉租合同來講,轉租合同是原承租人,現轉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僅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但這份轉租合同必須要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 ·綁架罪敲詐勒索罪區別包括什么 綁架罪敲詐勒索罪區別包括什么一、綁架罪敲詐勒索罪區別包括什么1、實現勒索的方式不同。一般而言,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勒索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對受害人不利的所謂把柄),迫使其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則是通過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或者以給付錢財方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給付財物。可見,綁架罪的本質特征,是以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為前提,事后再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而且,犯罪行為人為了避免身份暴露通常采用秘密的方法,不會讓被綁架人與其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見面),且犯罪行為人是從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第三人處取得財物的,而非直接從被綁架人處取得財物,所采用的威脅手段,多是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屬于暴力威脅范疇,具有可立即付諸實施的現實性和急迫性。而敲詐勒索罪則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要挾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對象則多是同一人 ·一、合同法規定店面轉讓違約怎么辦? 一、合同法規定店面轉讓違約怎么辦?店面轉讓違約的話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對方拒絕支付違約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商鋪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數額做任何規定,違約金的數額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所以,商鋪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數額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對于違約金,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另外,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二、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1、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并且根據所告的人數提交副本。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3、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天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同時 ·名譽權侵權人找不到了還能起訴嗎? 名譽權侵權人找不到了還能起訴嗎?公民的名譽權被侵犯,即便找不到侵犯人,找不到被告也可以起訴。但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法院立案后,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傳票及判決書等。只要證據確鑿,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及身份證號就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傳票不能送達本人,可以公告送達。超過一定期限(60-90天)法院照樣可以缺席判決。因對方逾期不應訴,法院判決對原告有利。至于執行,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二、起訴名譽權需要到哪個法院?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 ·銀行不發放貸款的情況有哪些 銀行不發放貸款的情況有哪些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了解到,要是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的;(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六)在實行承包、租賃、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二、對借款人的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四章借款人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 ·買賣不破租賃相關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買賣不破租賃相關法律法規是怎樣的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5、最 ·村委會“強征”土地?他們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利? 一、村委會“強征”土地?他們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利? 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我國對土地用途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準后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征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 二、什么情況下村集體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權 1.空閑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確權,已經確權的注銷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 這表明:你的房子倒塌兩年后,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如果申請了兩年卻沒建房也有集體回收,注銷土地登記。 2.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回收。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 ·普通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怎么進行 普通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怎么進行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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