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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確診新冠陽性,隔離治療,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不可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公司因為疫情原因經營困難,可以延遲發工資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因此,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發放工資未超過30天,或者未依法及時繳納社保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我方想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另一方不同意親子鑒定怎么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否認親子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9條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母和子女都可以請求確認/否認親子關系嗎? 并不是,根據《民法典》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只能請求確認親子關系,是為了防止有人借此逃避贍養,同時也保障的成年子女的繼承權。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受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可以認定為精神損害,能否獲賠須結合具體情形判斷。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以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物品(如相片、手鐲、信件等)被另一方損害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此,主張方的依據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的規定,而另一方則以《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規定作為根據,認為財產損害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方這一抗辯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183條在原有的《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第22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第2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們認為,《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與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精神病人發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害已經遭受了嚴重的肢體痛苦,且人的生命價值并無本質上的區別。《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規定對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并沒有規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勞動能力并無必然聯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傷殘等級的,對殘疾賠償金部分仍應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一直未作傷殘鑒定,但一直有新的治療費用產生,如何處理 就因傷持續治療費用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因傷治療是否終結。是否治療終結屬客觀性評定標準,雙方當事人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鑒定申請。如果相對方不進行必要的配合,則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5條關于“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認定治療終結,進入傷殘鑒定。對已經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的持續治療,其治療必要性以及與交通事故之間關聯性的舉證責任在于傷者。換言之,對于交通事故發生后一直未作傷殘鑒定的,傷者可以申請鑒定傷殘等級,就已經支出的治療費用和經鑒定評估后將來需要支出的治療費用請求侵權人賠償。若在此賠償范圍之外,傷者在此后有新產生的治療費用,此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8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規 ·繼父母需要承擔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的賠償嗎 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民法典》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該法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一方在結婚時與另一方達成了不收養其與前妻/夫生育的子女的婚前協議,則與另一方之子女并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因此,只要其向受訴法院說明這一情況,基于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且雙方的這一約定不具備法定無效事由,法院不會判決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病歷異議成立,能否因此認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25條第1款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據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保管相關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書寫病歷,應當符合《病歷書寫規范》的相關規定。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必須符合醫療行為、過錯、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的構成要件。病歷書寫或保管存在過錯,不能滿足侵權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因而不能僅僅因患者提出的病歷異議成立而認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患者意圖通過存在異議的病歷而主張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則患者還需要證明醫療機構對該病歷的出具具有過錯、患者遭受了損害、損害與異議病歷存在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若患者僅能證明病歷有誤,此時不滿足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患者據此要求醫院承擔責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 ·未投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表明,機動車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目的在于發生交通事故后,承辦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能夠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賠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保護受害第三者的權益。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了機動車在已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的責任負擔方式,即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按照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程度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即是違反了法定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與機動車是否具有過錯無關,只要事故發生就要賠償。對于限額之外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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