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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什么是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 醉駕什么是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二、醉駕的其他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 ·生育期間工資從生育報銷扣除合法的嗎? 生育期間工資從生育報銷扣除合法的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簡單來說,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如果在生育期間單位有正常代發工資以及正常繳納各項保險費用,等您在上班的時候會扣除單位代發代繳部分。這是合理的。反之如果生育期間沒有正常工資發放和給勞動者正常繳納各項保險費用,那么公司扣除不合理。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反應維護自己正常權益。二、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 ·申請仲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仲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根據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簽訂的仲裁協議書。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2.仲裁事項屬于受訴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于《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范圍,并且不屬于《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二、仲裁一裁終局《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 ·離婚財產轉移買保險后還屬于共同財產嗎? 離婚財產轉移買保險后還屬于共同財產嗎?保險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二、避免對方轉移財產的方法:1、婚前、婚后財產進行公證,財產公證是對夫妻婚姻關 ·安排加班工資不給怎么處理 加班工資不給怎么處理單位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用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足額支付加班費用,并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費,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在加班時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考勤表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言、加班時間拜訪客戶所取得的客戶證言,在具體的監察及仲裁中也可以發揮證據的作用。二、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嗎?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水平,但必須比國家規定的更高。150%、200%、300% ·非自然人股東投資風險有哪些? 非自然人股東投資風險有哪些?非自然人股東投資風險主要就是可能會存在關聯交易,出資不實等的風險,因為非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是設立子公司,與作為母公司的企業存在頻繁的經濟往來和利益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二、自然人股東的兩大風險:(一)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依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 ·逃稅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逃稅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如何處罰逃稅罪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 ·克扣工資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克扣工資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克扣工資的糾紛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事實不負舉證責任,相反用人單位則需要自證自己并沒有作出克扣的行為才能讓法院相信并支持自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不同的用人單位每個月發放工資報酬的時間不一樣,而在這方面法律當中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所以就造成有些時候勞動者認為單位是有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實際單位的行為并不構成拖欠工資。并不是沒有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工資的,就一定屬于拖欠工資,要注意區分認定。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 ·勞動者遲到扣工資合法嗎? 勞動者遲到扣工資合法嗎?遲到扣工資是否合法。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主要依據如下:1、遲到,屬于缺勤,只是缺勤的時間較短,遲到的時間沒有勞動,不發給報酬符合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到,因為遲到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賠償損失。2、對遲到工資的具體扣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制度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中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且經過公示,內容合法。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系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然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4、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理由有二:(1)、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雇主進行正 ·哪些情況需要行政復議中止 哪些情況需要行政復議中止《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二、行政復議的中止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少日?行政復議的中止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少日沒有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復議期間有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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