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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人代表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法人代表有哪些權利(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該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4)企業法 ·與共同犯罪中止有關的有效性如何認定? 與共同犯罪中止有關的有效性如何認定?一、與共同犯罪中止有關的有效性如何認定?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后,然后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于不具備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二)在復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 ·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動產租賃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動產租賃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1、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2、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不利于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財產利用原則。3、租賃權的物權化應有一定的邊界,否則不但有違租賃權物權化的初衷,而且會導致法律體系的紊亂,這一邊界應通過其適用的客體體現出來,即租賃權物權化應是指不動產租賃權的物權化。4、從各國立法來看,立法例上都是對不動產實行租賃權物權化。“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二、買賣不破租賃和抵押權沖突是什么?1、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出租后抵押。因為承租人不可能預見到后來抵押權的設立。另外,租賃權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也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因此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2、財產 ·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是多久? 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是多久?一、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是多久?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是10年,1、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2、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二、商標續展需要哪些材料?商標續展申請所須提交的材料: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2、《商標代理委托書》一份,申請人簽字/蓋章;3、申請人如是公司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如是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4、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一份。商標續展的注意事項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2、如果續展申請有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3、續展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 ·一、拍賣房屋買賣不破租賃例外情況包括哪些? 一、拍賣房屋買賣不破租賃例外情況包括哪些?拍賣房屋買賣不破租賃例外情況包括租賃關系成立在抵押權等物權設立之后,具體的限制如下,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 ·一、買賣不破租賃開始時間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開始時間是什么時候從租賃合同開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出現,突破了嚴格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確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對合同內容的繼受義務。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勢必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這種法律效果因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中地位不同而區別。出租人與受讓人除發生標的物所有權人地位的改變,受讓人也能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對于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進行概括承受,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雖不終止,但發生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在原租賃合同上發生受讓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效力1、“買賣不破租賃”的概念及對抗效力通俗地講,“買賣不破租賃”,是指房屋有租賃約定的情況下,租賃期限內,買賣關系不能打破租賃關系,新房主無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于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約定到期時,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權。在實踐中,“買賣不破租賃”主要有兩個層面的含義: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賃權對于第三人主張排除妨害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二,承租人的租賃權可 ·分公司的公章的合同章有法律效力嗎? 分公司的公章的合同章有法律效力嗎?是有的;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有效,合同專用章只是履行公章的部分職能,只能在與客戶簽合同時有效。公章代替合同章使用沒問題。分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如果分公司是子公司形式,完全可以用公章簽合同,否則就不行了。企業在對外往來業務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印章一般認定為合同有效。根據《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二、對于分公司印章的管理企業為了業務發展需要,會在不同的區域設立分公司。雖然分公司辦理營業執照,但卻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分公司加蓋印章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負責。為了防范風險,應當加強對分公司印章的管理。1.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必要時,可以由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加蓋分公司印章產生的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是什么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是什么(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后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二)誹謗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后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 ·一、間歇性神經病訂立遺囑是否有效? 一、間歇性神經病訂立遺囑是否有效?間歇性神經病訂立遺囑如果是在有行為能力的時候定義的那么是有效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公民的遺囑能力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所立遺囑無效。但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能有確切證據證明其在立遺囑的時候,精神狀況正常,則此時他是有行為能力的,即便他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也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即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1、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二、訂立遺囑應該包括哪些內容訂立遺囑的內容,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所作的處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 ·一、買賣不破租賃法律條文規定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法律條文規定是什么?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二、適用瑕疵1、是否僅僅適用于買賣。“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據此,“買賣不破租賃”精確地理解為“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更為準確些。但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給予明確。2、是否適用于“動產”。“租賃”,依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一條款并沒有對租賃物進一步設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從字面看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可以適用“租賃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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