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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能作遺囑見證人嗎? 同事能作遺囑見證人嗎?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1、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2、不能充任遺囑見證人的人。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1)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 ·遲到三次就辭退員工合法嗎? 遲到三次就辭退員工合法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遲到3次明顯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法律規定,員工在嚴重違法了勞動紀律或公司的規 ·勞動合同可約定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可約定違約金嗎?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并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 ·我國的法律規定孕婦能被辭退么? 我國的法律規定孕婦能被辭退么?一、我國的法律規定孕婦能被辭退么?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如果辭退了懷孕的女職工,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賠償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期間的工資損失;其次,如果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勞動保 ·離婚房屋的按揭貸款怎么辦? 離婚房屋的按揭貸款怎么辦?離婚房屋的按揭貸款可以由雙方來協商解決,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貸款銀行如果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貸款合同,那么在對銀行的債務上,雙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還貸義務。但因為雙方已經離婚,如果要求雙方在長達10年的時間里共同承擔還貸義務,顯然不太現實。要想解決問題,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由該方承擔還款義務并返還對方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同時約定在還清貸款可以過戶時,對方應當予以配合,還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但該約定不能對抗銀行,一旦約定的還款方不能還貸,另外一方仍需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但可以要 ·對于團伙搶劫罪判多少年? 對于團伙搶劫罪判多少年?刑法第263條的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團伙搶劫是按總的搶劫數額的,不是按每個人得到的數額計算的。你弟他們如果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搶劫的數額不大的話就可能從輕處罰。對于搶劫罪犯罪集團搶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規定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搶劫罪犯罪集團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二、相關法規:處罰(刑法的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 ·勞動仲裁不同意調解多久裁決? 勞動仲裁不同意調解多久裁決?勞動仲裁開庭后一般45天內能拿到裁決書。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2、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二、擴展資料:《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應當”舉證是個義務,如果舉證不能,仲裁庭將沒有證據進行裁決,沒有履行仲裁義務的 ·還房貸的違約金怎么算? 還房貸的違約金怎么算?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二、民法典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 ·父母為子女買房離婚財產分割如何進行? 一、父母為子女買房離婚財產分割如何進行?父母為子女買房離婚財產分割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平等分割。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為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子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或出資屬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或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則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或出資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后,父母在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贈與一方的,那么,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被贈與方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兩類情 ·試用期能否隨意辭退員工? 試用期能否隨意辭退員工?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并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后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法律對試用期有著明確而嚴格的規定。任何與法律相違背、相沖突的約定條款均無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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