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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算一次嗎? 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算一次嗎?應當理解為已經起訴過一次。從法律后果來看,應該算第二次。因為法律規定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 ·合同詐騙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在確定刑事犯罪的訴訟時效時,其實往往都是根據《刑法》中關于該罪的最高法定刑進行確定的,也就意味著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不一樣,那此時的追訴時效也是有所差異的。那其中合同詐騙訴訟時效一般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合同詐騙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拖欠工資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拖欠工資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一、拖欠工資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農民工是屬于法律援助的對象,涉及農民工工資清欠、工傷事故、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金的購買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案件均可以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并可得到以下形式的法律援助:免費法律咨詢;免費代寫法律文書;免費代理訴訟;免費提供公證證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時,需要向援助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簿等復印件;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基本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及辦理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尋釁滋事得到對方諒解還會被判刑嗎? 尋釁滋事得到對方諒解還會被判刑嗎?尋釁滋事是指肇事者由于個人原因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或者肆意損害公共設施,造成了及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的行為。肇事者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情節嚴重者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并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但是,如果尋釁滋事得到對方諒解,還會被判刑嗎?我們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整理資料如下:是否會判刑要根據對方受到傷害的情況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而決定,具體法律條文如下:尋釁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 ·盜竊罪主從犯應該如何區分 盜竊罪有些時候是個人單獨實施的,但有的時候卻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況。既然涉及到共同犯罪,那肯定就要對其中的主犯、從犯、脅從犯等作出區分,畢竟身份不同,那么具體的處罰原則也是不一樣的。那對于盜竊罪主從犯應該如何區分才好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共同盜竊主從犯的認定,一直是共同盜竊中的一個疑難問題。而正確劃分主從犯,又是正確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確劃分共同盜竊主從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解釋:“本法所稱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據此,主犯包括三種情況:1.在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盜竊罪中,一般不存在聚眾犯罪問題,因而,盜竊犯罪主犯,一般只有 ·什么是強奸罪強奸罪怎么賠償 由于在強奸的過程中,往往會采取一些暴力手段來壓制被害女性的反抗,自然這就有可能造成被害女性人身的損害。此時認定構成強奸罪的,其實行為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具體強奸罪怎么賠償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什么是強奸罪?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二、強奸罪怎么賠?(一)強奸罪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 ·刑訴法調取證據有哪些規定?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進行調查取證。但是調取證據時為了實現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公正需要對這一過程加以要求,并不能夠直接調取證據。那么刑訴法調取證據有哪些規定?下面就隨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刑訴法調取證據有哪些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四十四條公安 ·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一、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占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后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二、貪污罪的認定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司法解釋是什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司法解釋是什么?在我國,土地是國有的,個人或組織一般都只有土地使用權,即國家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機構,受讓方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國家對于這方面有一定的解釋規定,任何程序的操作都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的,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司法解釋。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第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第三條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于訂立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應當認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當事人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予支持;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請求解除合同的,應 ·刑事訴訟法偵查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來說,刑事訴訟法都是圍繞著刑事案件的相關內容方面進行規定的。刑事案件中有調查取證,偵查等多個內容。但是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也并不是一概而論的,而是有著具體的偵查規定。下面就隨我們一起來看看刑事訴訟法偵查管轄是如何規定的吧。??刑事訴訟法偵查管轄是如何規定的??一、管轄?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二、立案管轄?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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