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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托收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跟單托收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一、跟單托收的風險體現在哪些方面托收這一做法,相對來說,對出口商較為不利,因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資信。如果進口商因商情變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或者承兌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是沒有責任的,這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但是就風險程度而言,選擇做“D/P即期”比做“D/A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進口商付了貨款之后才交單,出口商是不會落得“貨財兩空”的境地。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只要進口商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貨權仍歸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相對來說,“D/A遠期”風險比較大,因為進口商有可能不來承兌,或者簽署了承兌書,取走提單等單據后,到期日不來付款,或者少付款,銀行和出口商是無可奈何的?!吧虡I信用”的風險就在這里。作為“托收結匯”的進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兌”或者“ ·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本 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本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時本股權轉讓合同由以下雙方在友好協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于年月日在______簽署。合同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鑒于:1、______公司是一家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合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___”),注冊號為:___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經營范圍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 ·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誰? 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誰?一、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誰?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銷售。承銷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承接項目,不得采用承諾價格或利率、承諾獲得批文及獲得批文時間等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確定承銷費用時,承銷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發行人資質、承銷風險等多種因素,合理報價,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主承銷商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采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二、公司債券承銷的方式有哪些?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1、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余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于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 ·公證處需要帶什么證件 在生活中,有許多的事實和行為是需要進行公證的。公證后的文書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在訴訟中也可以作為證據作用,個人或者企業有需要的,可以攜帶相關的資料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并繳納一定的費用。我們就為您詳細說明公證處需要帶什么證件,希望可以幫到您。一、去公證處需要帶什么證件?《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二、辦理公證的費用證明法律行為(一)證明合同、協議1、證明經濟合同(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font
·民事訴訟一審審結程序是什么? 民事訴訟一審審結程序是什么?民事訴訟法一審程序: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 ·民事訴訟質證順序 民事訴訟質證順序一、質證的概念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二、質證的主體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范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三、質證的客體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為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范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 ·民事訴訟自認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民事訴訟自認的構成要素有哪些?一、民事訴訟自認的構成要素有哪些?(一)自認必須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基于自認是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作出,可以將自認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自認要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是訴訟上的自認,其要求自認必須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包括開庭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及開庭審理的過程。訴訟外的自認不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其對法院也不發生訴訟中自認的效力,它只不過是一種普通的證據,對方當事人可以把訴訟外的自認作為證據來使用。(二)自認必須是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自認只能是對單純的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包括由經驗法則或事實連鎖而為的判斷,以及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主張。對法律判斷和經驗法則,即使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相一致,也不能約束法院。(三)自認必須與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一致。自認人所承認的事實與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通常表現為自認人對對方主張的于已不利的事實的明示承認?!蛾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八條第二項明確指出: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 ·農村拆遷補償一般多少錢? 農村拆遷補償一般多少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一、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限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限一、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限證券市場對于新發的債券期限的定義必須是一年以上的,這個詳細可以看證券法或其他相關規章都會有相關說明,而一般新發的類似債券性質的但期限在一年或以下的一般叫做短融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時間與股票買賣一樣,投資者可以在上交所競價系統買賣公司債券。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眾假期除外。有些證券公司開發的柜面系統可以支持交易時間外的投資者預申報,但上交所交易系統只在上述交易時間接受柜面系統的交易指令。二、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是什么證券法規定,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這是指公司債券自發行日到還本付息日的期間不短于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其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據此,可以計算和確定該公司債券的期限長短。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這是指發行人所申請 ·破產撤銷權案例怎么處理,有哪些構成要件? 破產撤銷權案例怎么處理,有哪些構成要件?一、破產撤銷權案例的處理方法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為破產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具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或參加訴訟。但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作為權利主體卻不能享受利益,破產撤銷權的歸屬主體應是何人,理論界對此有破產債權人說、破產人說、破產管理人說和破產財團說等多種主張。其中,較為普通的觀點是破產債券人說。此說認為,破產撤銷權乃屬保護破產債權人利益而確立的權利,因而其權利當歸屬于破產債權人,而破產管理人只是作為債權人來行使破產撤銷權的。破產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為之,破產撤銷權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形成起訴和給付起訴的結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產人于破產宣告臨界期間內實施的涉及債權人的行為歸于無效。破產人未給付的,不再給付;相對人已取得利益或財產的,由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產財產;相對人已受領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折價賠償。對于相對人,若相對人已為對待給付且該給付于債務人財產中尚存的,有權行使取回權;若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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