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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盜竊未遂是犯罪嗎? 一、行為人盜竊未遂是犯罪嗎?不是犯罪,如行為人僅以數額較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最終未能得逞,通常可以認為其行為屬于刑法第十三條后半段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于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二、盜竊未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由此可以得知,盜竊未遂,如果只是以盜竊數額較大的財物為目標的話,則一般情況下不應當按照犯罪處理。但有些情況下是例外,解釋第二條列舉的作為“較大數額”減半的情節,:(一)曾因 ·成立濫用職權罪判處多少年 濫用職權罪判處多少年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具有偵訊、檢察、審判和監管人犯職務的人員為貪圖錢財、袒護親友、泄憤報復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即沒有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或者根據刑法第十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偵查(合采取強制性措施)、起訴、審判等追訴活動的;(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確鑿事實證明其實施犯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合采取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情節;(三)在審判刑事案件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進行判決、裁定,使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 ·犯罪中止的概念解析的內容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概念解析的內容有哪些?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系: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于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 ·適用監視居住有哪些條件要滿足 適用監視居住有哪些條件要滿足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二、監視居住什么情形下轉為逮捕監視居住是一種不予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一) ·招搖撞騙罪輕判的情況有哪些? 招搖撞騙罪輕判的情況有哪些?1、招搖撞騙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不是主犯和首要分子,那么應當對從屬犯罪的人員從輕、減輕處罰。2、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去公安機關自首,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陪同其自首,犯罪嫌疑人在其親屬的強迫下自首的,不影響其自首情節。3、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立功主要包括,揭發,檢舉,提供線索,協助緝捕或者阻止他人犯罪的。4、對于招搖撞騙初犯、偶犯,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從輕、減輕處罰。另外,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動機、手段、悔罪態度、社會危害性、一貫表現等因素也會影響到量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二、哪些情況應該對招搖撞騙加重處罰?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為人實施地每 ·一、買賣不破租賃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 一、買賣不破租賃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從不動產交付轉讓之日起開始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是指房屋有租賃約定的情況下,租賃期限內,買賣關系不能打破租賃關系,新房主無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于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約定到期時,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權。在實踐中,“買賣不破租賃”主要有兩個層面的含義: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賃權對于第三人主張排除妨害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二,承租人的租賃權可以對抗租賃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原來在租賃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約定,租賃物新的所有權人也一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二、受讓人受讓租賃物后負擔哪些義務?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于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并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怎么判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怎么判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3、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4、對一方無經 ·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嗎? 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嗎?因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慮,筆者認為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間界限清晰,兩者條款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系,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式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那么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原本無關聯的兩罪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產生關聯性。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系。二、與詐騙罪的界限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 ·刑事拘留多少時間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多少時間通知家屬一、刑事拘留多少時間通知家屬?刑事拘留后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二、刑事拘留的條件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 ·婚前財產離婚時能分割嗎? 婚前財產離婚時能分割嗎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二、婚前財產有哪些(一)婚前存款婚前存款屬于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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