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蘇州工業園區律師黃頁: |
蘇州工業園區法律咨詢 |
蘇州工業園區法律常識 |
·職工在工作期間意外因公受傷 職工在工作期間意外因公受傷,經過鑒定后,可以領取到一筆企業支付的賠償金。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單位受的傷,就都是工傷。工傷的確認是需要相關部門提供工傷鑒定書,用人單位以此為依據進行賠償。那么,南京工傷鑒定流程都有哪些?《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 ·私募基金公司法人風險有什么? 當今社會,沒有兩把刷子是很難立足于好的行業之中的,開公司更是需要打破傳統,獨立創新,當然發展一個公司也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那么獲取資金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其中有一種比較重要的方式就是私募基金,那么有關私募基金便有這樣的問題:私募基金公司法人風險是什么?我們來聽聽我們的回答吧。一、私募基金公司法人風險是什么?公司如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私募基金風控負責人注意的風險內容有:1、法律和政策風險。2、道德風險。3、操作風險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于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二、私募基金的定義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并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三、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分為公募與私募,按主投資標的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標的為股票), ·工傷認定時效有多長? 工傷認定時效有多長?《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對申請時限也作了不同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30日,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然,特殊情況下申請時限延長的除外;第二種情形是1年,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 ·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的使用權是一般歸屬于民事主體所有,但是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雖然一般情形下使用權不會受到侵害,但是在極少數的情形之下,國家為了某種利益的需要,會提出征收的請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后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 ·高空墜物侵權是什么意思? 在大城市,高層建筑物很多,小區物業應該盡到管理的責任,在大風天氣提醒業主關好門窗,防止物品掉落。一旦有物品從高空墜落,砸到人后果不堪設想。各方在解決高空墜物糾紛案件中,可能參考民法典和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那么,高空墜物侵權是什么意思?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一、高空墜物侵權是什么意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在高空墜物來源明確的情況下,侵權責任人身份明確,該墜物的責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負有監管注意義務的人,承擔對物的替代責任。另外,在主觀過錯的認定上,高空墜物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由責任人就其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大大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壓力,有利于無辜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也有利于促進責任人謹慎監管、積極防范墜落風險。二、工地如 ·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1、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4、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5、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6、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7、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8、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9、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二、個人工傷申請認定有時間限制嗎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申請認定工傷是有時限的。不少事故 ·公司出租房高空墜物誰承擔責任? 現在一些公司在小區出租房內辦公,如果是高層建筑的話,公司應該在安全措施防范上面下點功夫,嚴禁員工拋灑物品。當然,有時候光靠預防是沒有用的,高空墜物將人砸傷后。傷者要追責。那么,公司出租房高空墜物誰承擔責任?我們通過這篇文章做個具體了解。一、公司出租房高空墜物誰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此,若房東可以證明自己對于該高空墜物無任何管理或是維護的責任,則可以不對受害方負擔任何責任。但是房東不得對抗受害方的清償請求,就是如果被砸的人向房東索取醫療費,房東仍需賠付,之后再向租客和小區物業進行追償。二、物業公司應該如何防范高空墜物?高空墜物包括人為因素與非人為因素,非人為因素是可以在物業管理的日常工作采取的措施予以預防和消除的。1、對非人為造成 ·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條件 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條件申請工傷認定要注意四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主觀過錯等。(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A.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A.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B.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只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二、我國的工傷認定部門是哪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是轉讓者嗎? 對于那些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將土地進行轉讓,根據相關規定,轉讓土地的,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稅額,那么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是轉讓者嗎?轉讓者和受讓者需要繳納的稅額是存在著差異的。一、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是轉讓者嗎?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可以知道,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是轉讓者。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二、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怎么辦眾所周知,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與國家(政府)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和出讓金等等,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經登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高空墜物公平責任體現在哪些方面? 現在高層小區很多,不少人生活習慣不好,將花盆等物品放到陽臺的邊緣,這樣遇到大風天氣,花盆可能墜落砸傷路人。在找不到侵權人的情況下,整個樓的業主都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法律的公平。那么,高空墜物公平責任體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一、高空墜物公平責任體現在哪些方面?根據規定高空墜物公平責任按需要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