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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抗稅罪的條件有哪些?抗稅罪應該怎么處罰 對于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或者單位來講,就應該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交納相應的稅費才行。然而現實中就經常出現逃稅、偷稅的情況,更有甚至居然在執法人員征收稅款的時候抗稅。這樣的行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會構成抗稅罪,那到底構成抗稅罪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構成抗稅罪的條件有哪些抗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抗稅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行為人只能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此罪。2、行為人對稅務人員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如,行為人對稅務人員進行毆打、推搡、傷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或者打恐嚇電話、寄恐嚇信件、揚言對稅務人員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的安全采取傷害或破壞手段,以威脅稅務人員。3、行為人對稅務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目的是拒不繳納稅款。如果納稅人繳稅以后,對稅務人員來收他的稅想不通,對稅務 ·什么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是一件非常神圣嚴肅的事情,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要成立法律所認可的婚姻關系則必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婚姻成立的條件,并且不存在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中,有的人僅依雙方的意愿而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是認為舉行了婚禮或者辦了酒席就算已經成為夫妻。最后發生了糾紛,法律卻不承認雙方之間成立婚姻關系。他們也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婚姻是無效的婚姻。那么到底什么是無效婚姻?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什么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主要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遭遇家庭冷暴力怎樣取證?此時該如何離婚 遭遇家庭冷暴力怎樣取證?此時該如何離婚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因為家庭冷暴力離婚的案件越來越多。家庭冷暴力是對于一個家庭的危害是具有毀滅性的,因為它會加速家庭走向破裂。那要是夫妻因為一方有家庭冷暴力行為從而想要離婚的話,此時家庭冷暴力怎樣取證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遭遇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對于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我國目前的做法是:1、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之方法一:協議離婚(去當地民政局辦離婚)夫妻雙方如果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則可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2、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之方法二:訴訟離婚(去法院辦理離婚)終結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離婚訴訟。這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經常被當事人采用的救濟方式。如果男女雙方就離婚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二、遭遇家庭冷暴力怎樣取證家庭 ·單位不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嗎 《刑法》中規定的大部分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而單位犯罪、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罪名畢竟是少數。但對于生活中比較常見的詐騙罪而言,有的人就認為單位也是可以構成此罪的。那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到底單位不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單位不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嗎我國現行法律未規定單位犯詐騙罪,但高管人員以單位名義,為謀取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為屢見不鮮。作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可以說,高管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但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詐騙罪的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詐騙不構成犯罪。二、為單位利益詐騙如何追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三 ·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并罰 同一個罪犯在觸犯了多個罪名的情況下需要對其進行數罪并罰,而數罪作出的量刑可能就是不一樣的,同時還有可能判處不同的刑罰,其中就包括一罪處有期徒刑,一罪處拘役的情況。那此時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并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并罰《刑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同種有期自由刑的并罰,但對不同種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罰未作具體規定。有觀點主張:首先將不同種有期自由刑折算為同一種較重的刑種,即將管制、拘役折算為有期徒刑或者將管制折算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關于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規定推算而成,即管制兩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筆者贊同這一觀點,具體到本文,首先應將拘役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然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應執行的刑期。筆者認為,拘役與有期徒刑之間存在著相互折抵的可能,因為拘役與有期徒刑盡管在刑罰輕重程度、執行地點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別,但兩者存在著 ·女方遺棄孩子怎定罪怎么追究? 在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年輕夫妻生下殘疾孩子后,將其遺棄的新聞,這是令人痛心的。這種行為不僅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嚴重者還會觸犯刑法,女方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的刑法里面,有遺棄罪這一明確的罪名,那么,女方遺棄孩子怎定罪?我們來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一、女方遺棄孩子怎定罪?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屬于自訴案案件,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收集證據。收集的相關證據應當形成證據鏈。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二、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誰?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 ·離婚雙方在探視期間注意什么? 對于離婚的家庭而言,子女永遠是雙方牽掛。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離婚的一方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應該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并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了。這種權利是對方不能無故剝奪的,應該雙方協商一個比較好的探視方式。那么,離婚雙方在探視期間注意什么?下面就讓我們來告訴您吧。一、離婚雙方在探視期間注意什么?對于父母而言,應考慮到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有無傳染性疾病等)、個人品德等情況來加以確定。探望權雖為父母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應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決定以何種方式探望子女時,既應考慮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權的行使給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難與不便,又要考慮到子女的需求與子女的最佳利益。探望權人不行使探望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這種情況法律未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很強的權利,是探望權人的法定義務,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探望權人應抽出合理時間定時探望子女,既不能濫用探望權,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權。二、探視權如何行使?《婚姻法》 ·很多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和駕駛員飲酒駕駛有關,如果是醉駕的話,則 很多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和駕駛員飲酒駕駛有關,如果是醉駕的話,則更容易發生事故,帶來人員傷亡。自從最新的刑法修訂案將醉駕入刑后,全國各地加大了對飲酒駕駛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那么,在處罰上面,蘇州醉駕重不重?下面我們就給廣大蘇州市民介紹下。一、在處罰上面,蘇州醉駕重不重?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 ·離婚后追加撫養費的條件是什么?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發生改變。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的,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具體金額及支付形式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果后期有變化,撫養費還可以追加。那么,離婚后追加撫養費的條件是什么?下面我們就給您具體講解下。一、離婚后追加撫養費的條件是什么?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 ·死刑復核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死刑復核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死刑復核是處理死刑案件必須要經過的一項流程,有許多罪犯由于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而被判處死刑,但由于死刑是最嚴重的刑法,所以需要經過嚴密的審核才可以通過。刑法中對于死刑復核的定義,流程和內容有詳細的規定,下文對死刑復核法律法規有哪些法律規定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一、死刑復核的定義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死刑復核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復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二、死刑復核的任務和程序1、任務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死刑復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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