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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租房糾紛有哪些? 常見的租房糾紛有哪些(一)損害賠償糾紛。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對此,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對此有審判指導意見,大致內容是,凡是房東同意房客裝修的,無論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東都要向房客賠償經評估后的裝修費的殘值部分,以此體現公平原則;但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認為,這一規定未必能體現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東又并不需要房客對房屋所作的那些裝修,那么要房東賠償房客的裝修殘值(該殘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則豈非保護了合同違約方而損害了守合同條約方的利益。(二)租金支付糾紛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 ·自訴刑事案件都有什么類型 自訴刑事案件都有什么類型一、自訴刑事案件都有什么類型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后,才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和開庭審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備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公訴機關無權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它包括以下四種案件:(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除外);(4)侵占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二、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訴又可以公訴?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隨意打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可能違法 “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隨意打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可能違法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的規定有什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32條中解釋隱私時說明私人生活安寧屬于個人隱私,在未征得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情形外,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將屬于違法行為。《民法典》將隱私具體分為兩個方面:第一,生活安寧,主要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擾、妨礙的權利。不管是普通人還是名人,都具有自然性與社會性的雙重屬性,在與他人交往的同時,也需要獨處,保持自己私生活的安寧,不被他人打擾。第二,生活秘密,包含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隱私權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他人不得擅自公開披露。《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 ·計算機軟件其著作權保護期為多長 計算機軟件其著作權保護期為多長我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有哪些1、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2、文檔:是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定、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3、計算機軟件。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 ·勞動仲裁是訴訟必經程序嗎 勞動仲裁是訴訟必經程序嗎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但它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所有方式的必經途徑。《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后,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對于在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要先進行勞動仲裁。二、勞動仲裁中是否有第三人勞動仲裁是有第三人。勞動爭議處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況:(一)企業主管部門越權作出不適當的決定。例如,調動下屬企業職工變更勞動合同不與企業或職工協商的,或者不通過企業直接處分職工的 ·員工在試用期內辭退有補償嗎 員工在試用期內辭退有補償嗎一、試用期內辭退有補償嗎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誰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誰保險合同關系人就是指與保險合同發生間接關系的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險合同關系人。被保險人是指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并且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用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可以為第三人利益訂立,投保人也可以將自身或者他人的財產作為保險標的,所以保險合同有關系人。二、保險合同有什么特征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屬 ·2023單位行賄最多判幾年? 一、單位行賄最多判幾年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二、單位行賄罪如何確定責任人在單位行賄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責任人員都負有同等的責任。這種犯罪雖然也是自然人實施的一種有組織的犯罪,但它與傳統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有較大的區別。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員那樣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據他們在單位行賄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為主要和次要責任人員。對于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主次,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職權 ·可以轉讓專利的人有哪些 可以轉讓專利的人有哪些1、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完成人的所在單位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進行專利轉讓。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完成人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申請權轉讓合同在內的技術合同。3、合作開發合同的共同發明創造的單位或個人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但是,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4、委托開發合同的開發人或者依合同具有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二、專利權的轉讓條件有哪些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 ·錄音錄像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錄音錄像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據以上規定,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你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二、錄音錄像證據具有證明力的條件1、錄音錄像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錄像時雙方當事人的談話沒有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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