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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遲啥時候勞動合同必須簽《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 最遲啥時候勞動合同必須簽《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2、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3、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證據等,用人單位將不承擔法律風險。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是什么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第一步,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并確定勞動者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一)公布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布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后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 ·筆跡鑒定一般需要準備什么東西 一、筆跡鑒定一般需要準備什么東西公安局筆筆跡鑒定需要的手續有:鑒定申請書、鑒定委托書、筆跡鑒定需要的檢材。去市級公安機關的刑事鑒定中心,或從事筆跡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筆跡鑒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鑒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并在筆跡中得到反映。二、個人可以申請筆跡鑒定嗎?筆跡鑒定必須去司法部門嗎?個人可以申請筆跡鑒定,筆跡鑒定應當去司法部門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只要有鑒定資質就可以。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筆跡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種。筆跡鑒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征、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鑒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 ·搶劫罪與綁架罪如何區分? 搶劫罪與綁架罪如何區分1、客體不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2、客觀要件不同。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將其劫持,利用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財物,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取得;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財物,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交出。3、主體不同。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搶劫罪的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不負刑事責 ·債務人和債權人區別是什么 債務人和債權人區別是什么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二、債務人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比如;比如甲欠乙錢,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三、債權人權益包括什么債權人權益指流動負債和 ·一、勞動關系確認和工傷待遇有關系嗎? 一、勞動關系確認和工傷待遇有關系嗎?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勞動者要求確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一般是為了工傷認定、傷殘鑒定、提起工傷保險待遇訴訟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是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概念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 ·一、關于不得辭退孕期女職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關于不得辭退孕期女職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關于不得辭退孕期女職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二)造成女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二、哪些情形下能辭退員工?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侵犯裝修公司名譽權怎么處罰? 侵犯裝修公司名譽權怎么處罰?一、侵犯裝修公司名譽權怎么處罰?《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二、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指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 ·婚內受贈財產離婚怎么分割有離婚協議的 婚內受贈財產離婚怎么分割有離婚協議的,遵協議中的約定分割。但要是沒有離婚協議或協議不成的,怎就按照法條執行分割。如果是贈與的話那也是一樣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加說明或是贈與合同上只說給夫妻的,那么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加有說明的那么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而實際上,贈與是跟繼承有所的不同的,不同在于得到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或是交付的時候同時生效的,而繼承則是在被繼承人死后才生效的,還有就是被贈與人跟繼承人的范圍也不一樣。因此得到的份額是不一樣的。贈與時得到的份額是一個人的話,那就直接是個人財產了,那么離婚是不會分割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房屋產權是否轉移的問題一般夫妻約定贈與子女的財產多數是房屋。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 ·取保候審更為監視居住是否違法 取保候審更為監視居住是否違法一、取保候審更為監視居住是否違法?1、取保候審更為監視居住是不違法的,因為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按規定,同一時間內對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適用一種強制措施。若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就需要依法辦理相關的手續,否則司法機關就存在程序違法問題,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例如已刑事拘留的,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就需要辦理逮捕手續,變更強制措施。2、所以,實踐中,在取保候審期滿后,司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情況,非常普遍。二、監視居住適用條件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 ·復婚后離婚時判的財產歸屬是怎樣的 復婚后離婚時判的財產歸屬是怎樣的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財產在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歸一方所有,即使是復婚也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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