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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數罪并罰的原則有哪些 治安數罪并罰的原則有哪些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知道,治安處罰數罪并罰的原則主要是“分別決定、合并執行”的原則。其中,又以并科原則為主,以限制加重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并科原則,又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者合并原則等,是指將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處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合并處罰原則。該原則主要適用于罰款處罰。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并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應當決定的最重的處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處罰的合并處罰原則。該原則只適用于行政拘留處罰。二、合并處罰原則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基本適用規則(1)決定的數個處罰為罰款的,采用并科原則,將罰款數額累加,決定執行的罰款數額。(2)決定的數個處罰為行政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將拘留期限累加,決定執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日。(3)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為一個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的,按照 ·一、男女結婚彩禮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男女結婚彩禮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因為各地的風俗不同,所以給付彩禮后產出的結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后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后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但由于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可能較大。二、不退彩禮可以起訴媒人嗎?不退彩禮可以起訴媒人也沒用。1、如與媒人有民事糾紛,符合起訴條件的,即可以到法院起訴。起訴的條件,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2、媒人是為男女雙方進行婚姻介紹的職業或者行為。媒人只提供雙方中介服務,不對婚 ·單位侵犯著作權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單位侵犯著作權罪一般要怎么判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侵犯著作權有什么危害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侵犯著作權是一種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允許侵犯其法定權利、嚴重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違法行為。其主要承 ·合同中的抗辯權是什么? 合同中的抗辯權是什么?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哪些(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二)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其成立條件是:(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少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由此可見,詐騙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應該是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詐騙罪數額較大標準就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換言之,詐騙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至少是3000元。二、結婚不到一個月,就要離婚算不算詐騙罪不算,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詐騙罪是財產犯罪,即侵權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而非人身權利,因此,結婚不到一個月便離婚不構成詐騙罪。參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 ·二手房面積誤差如何解決二手房買賣面積發生誤差 二手房面積誤差如何解決二手房買賣面積發生誤差,則不一定要按照與一手商品房的解決方式進行。首先,買賣雙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買賣雙方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中若有明確的約定:“該房屋是按照具體面積計價,出現面積誤差參照新商品房買賣面積誤差解決方式解決。”,則應按照約定方式解決。其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其解決方式是以套為計價標準,而不以面積為計價標準。這是因為:1、二手房買賣合同也沒有約定房屋的單價或是房屋面積以房產證為準等內容,所以一般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是按套計價。2、根據目前的二手房交易習慣,二手房買賣一般雙方都親自到實地看房,買賣雙方對房屋的面積情況都應該非常清楚,所以一般情況下二手房都是按套計價,并不按照每平米單價出售的,是因此不存在補交面積差價款的問題。當然,合同有例外約定除外。二、二手房買賣應注意什么1、原業主戶口是否已經遷走?由于前業主戶口沒有遷走,因為動遷補償款是按磚頭和人頭來補償的,原業主的戶口也享有補償的資格,如果原業主一定要補償,新業主也不能拒絕。 ·遺產分配的原則有哪些? 遺產分配的原則有哪些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①份額均等原則。按《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②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③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④適當照顧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二、遺產分 ·合同法62條包括什么內容 合同法62條包括什么內容《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二、合同法第62條釋義本條規定了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的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一房多賣在刑法是否構成詐騙罪 一房多賣在刑法是否構成詐騙罪一房二賣他是否構成詐騙,這個問題要分開來那個看。因為對詐騙這個定義,它存在一個刑法上的定義和民法上面定義的區別。在刑法上如果這個房主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他隱瞞一房二賣這種情形,然后收取了購房者交付的相應合同款項的,而且這個款項又達到刑法規定的2萬元以上的,它是構成合同詐騙罪。對合同詐騙罪法律是規定應當是判處有期徒刑。還有處那個罰金的。如果說這個行為它沒有那么嚴重,它僅僅是隱瞞了這個一房二賣,但是這個金額沒達到2萬元以上的,或者他也沒有收取那個購房者交付了相應的合同款項的,那么這種行為它是構成民事上的欺詐行為。對民事欺詐行為,按照合同法或者民法總則的規定,它是可以行使那個撤銷權,撤銷權它有一個注意的地方,就是要在一年之內行使,如果超過一年之后這個撤銷權它是無效的。二、買方遭遇“一房二賣”,應怎么處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后,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于標的物的特定性, ·養子女與生父母繼承權是否成立? 養子女與生父母繼承權是否成立?根據《收養法》第222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說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已經沒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其中包括繼承。所以,養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但是這種情況下,養子女并不是作專為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來等額分配,而是根據《繼承法》的特殊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屬關系的有關規定,并互相成為第一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由于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擬制血親,繼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并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繼子女即使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也并不喪失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但是,養子女對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擔了贍養義務的,則應另當別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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