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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不滿10萬怎么判罰處理? 一、單位行賄不滿10萬怎么判罰處理?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孕婦懷孕期間工資怎么發 孕婦懷孕期間工資怎么發1、如果是產假,當然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于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二、女職工懷孕期間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系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可以嗎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可以嗎?疫情期間不可以不發工資,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二、在解除隔離觀察或者已治愈出院后,員工要求繼續休息的,工資怎么算?具體要分情況來算。若員工能夠出示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 ·審查起訴之后是什么意思? 審查起訴之后是什么意思?審查起訴之后是的意思就是緊接著開始下一步的審判活動,審查起訴是檢察院公訴科的工作,下一步就起訴到法院,然后就開庭,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檢察機關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二、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 ·疫情期間不按時發工資是否承擔逾期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 疫情期間不按時發工資是否承擔逾期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疫情期間不按時發工資是不承擔逾期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的,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于“不可抗力”,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雖然規定了企業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但是原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中明確,“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屬于“無故拖欠”。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和大范圍傳播,應該可以視作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企業如果因延長假期和遲延復工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積極主動的向職工說明情況并在復工首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二、員工因公出差期間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工資待遇?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出差職工因疫情不能按期返崗,屬于工作性質。應當按原待遇正常支付工資。三、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通過縮短勞動者工作時間,少發放工資?企業可以采取縮短工時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 ·第二起訴離婚多久才能開庭? 第二起訴離婚多久才能開庭?法律對于民事案件何時開庭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對于整個案件的審理時間有明確規定。如果人民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的,當事人在六個月之后,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遞交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二、起訴離婚應當去哪個法院立案?1、一般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則由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2、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法 ·我國專利權保護存在的問題中主體是誰 我國專利權保護存在的問題中主體是誰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話細則的規定,專利權歸下列人所有: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為單位;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為個人;3、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依其合同約定決定;4、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各方在協議中約定的以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5、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委托書中有約定的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6、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辯護律師的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哪些? 辯護律師的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哪些?辯護律師的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對案件進行一個整體的了解,庭前”如果是指起訴后到開庭前,如果是原告方律師,準備好起訴書,需提交的證據原件,辯論意見,如果是被告方律師,準備好答辯意見,需提交的證據原件,辯論意見,當然開庭時必須帶上委托書、公函以及律師證。如果連起訴都沒有起訴過,那還得收集證據材料,寫起訴之類的。二、民事案件庭前準備工作操作指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律師辦理民事訴訟業務,特別是訴前準備工作的執業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勝訴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及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制定本操作規程。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律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民事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程序中涉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仲裁及執行程序參照本操作規程執行。第三條 職責(一)主任主任作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對事務所及律師的民事訴訟活動承擔領導責任 ·一、沒領結婚證生了孩子算事實婚姻嗎? 一、沒領結婚證生了孩子算事實婚姻嗎?未婚生育的這種狀況不算事實婚姻,在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當中沒有事實婚姻這樣的概念,只要不領結婚證,哪怕生了孩子也屬于非法同居,孩子的話屬于非婚生子女,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二、結婚登記的條件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一、交通事故人傷營養費的規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傷營養費的規定是什么?交通事故人傷營養費的規定是由肇事者進行承擔。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其應視受害人的受傷害的狀況和殘疾的具體情況,從治療和康復的實際需要來確定。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的營養,必須是因侵權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為彌補該損害而需要補充的營養。如果受害人需要補充的營養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無關,則受害人不得就該營養費提出賠償要求。在確定具體的營養費時,還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并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作出評估,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因此,營養費的賠償數額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二、交強險理賠限額1、有責任賠償的數額和范圍①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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